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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今日為止,在商周、關鍵評論等有專欄的「冰與火的世界勞動法令部落」尚未回應我的回擊

畢竟堂堂「一個專注於勞動法令並致力於勞資平衡的部落格!」無法回應一些簡單邏輯問題,實在是難過。

還是作者沒看到我的呼喚呢?沒關係,大家多多分享,總有一天我會等他的:)

 

 

在這裡我想講個故事,這個故事關於在市面上自稱達人、自稱專家,然後被起底的故事

讓我們來看看周海威(周紀為)先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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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兩份履歷都是之前在勞動部相關連結可以找到,經過@立法委員林為洲於107/12/12質詢後,應該已經下架了

(質詢影片可參考:http://imvod.ly.gov.tw/Play/VOD/111082/1M)

 

一開始,我根本沒有注意到這位周先生,但周先生偶然一篇重砲攻擊限制薪資面議的就業服務法文章,著實讓我感到惶恐,也因此我開始對他感到好奇。

從事立法委員助理很多技能是無法量化的,例如「蒐集自然人背景資料」也就是「肉搜」這塊技能應該是必備也是一種職業病,而且google真的很方便。(認真考量對於個人資訊被遺忘權應該立法?)

但周先生的抬頭實在是太精彩了,建議觀眾有興趣每項都可以查一下,一起當個小偵探。

M.I.H ? 查遍工商登記我找不到這家管理顧問公司,倒是冰與火的世界勞動法令部落格宣傳的火熱熱,讀書會、練功會、心得分享會,說穿了就是辦講座、辦課程。

當時我看到一張課程報名單,依稀記得是「危機處理心法」課程,14小時分兩天上課,一個人報名費25,000,一班收25人

若開滿的話,課程收益是625,000元,時薪折算下來約44,642元,好賺!

個人不評論這課程是好是壞,總是有人會對於課程有心得,但如果花兩萬多塊學「遇到危機,先冷靜想方法」的危機處理心法,我也只能給個:)

 

個人對於周先生在勞動部專任講師的履歷特別感興趣,我不記得勞動部有什麼專任講師的職位,因此藉由衛環委員會的質詢我一定要釐清到底發生什麼事情,泱泱大部的講師頭銜亂掛,茲事體大啊!

質詢後20日左右,勞動部回覆如下

關於日前立法院林委員為洲請勞動部查明是否有掛名講師資歷造假一案,勞動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林委員於立法院質詢時所提周君,經查非為勞動部的職員或專任講師,亦無接受勞動部委任或委辦專案計畫,僅屬單次性活動的合作對象,迄今共擔任5場講師、提供3次諮詢輔導及1篇職場實務經驗分享文章。

  二、為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勞動部提出改善方案,包括於邀約合作對象前確認學經歷及專業能力,並充分溝通合作相關內容,若合作對象損及機關形象,即停止合作。另合作對象需經勞動部同意,方可將合作經驗列入個人簡歷。

  三、至於周君律師身分疑慮一事,勞動部已轉請法務部妥處。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揭示職缺薪資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也有利於雇主快速找到合適的人才,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能。勞動部已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www.wda.gov.tw)及台灣就業通網站(www.taiwanjobs.gov.tw)提供問答及參考範例,求職民眾及雇主都可上網參考。另外勞動部已請各地方政府持續加強宣導,以落實良法美意。

 

根據勞動部所回應的內容我們大致可歸納幾點:

1.他與我們無關 

2.他只是我們外包出去不小心請到的講師 

3.以後我們勞動部會開始審核外包的人 

4.假律師我們會請法務部查 

5.限制薪資面議法案不是他文章所寫的邏輯

 

後續,我也接到一些陳情人的資訊,內容是關於周先生任職於某電子公司人資主管違法解雇員工,目前一審、二審皆為被解雇者勝訴,我感到難過的是,勞動部外包出去的專案講師,卻任職其他公司的人資主管然後違法解雇員工,當資方的打手,何其諷刺?

我最害怕的是勞資糾紛調解黃牛出現,各位可以想想,當你遇到勞資糾紛事件時,若一個人自稱「律師」、「勞動部專任講師」、「著名周刊勞動法令專欄作家」等頭銜,願意自願擔任你的勞資調解人而且聲稱守護勞權是他的使命,你會不會因此而覺得可以相信一下,讓他處理好了?

讓我們看看這篇新聞

但仍建議勞方別把「補償」、「賠償」搞亂,如何爭取費用以及後續工作移轉,才是重要方向。

勞工聽到這句話多刺耳?

雖然小弟我不是勞權專家,但立院期間參與過也聽過各方對於「一例一休修法」、「勞動事件法制定」、「就業服務法修正」,各項勞權相關的法案研究等等,所以沒看過豬走路也吃過豬。

訴訟上任何一方都會主張自己最有利的立場爭取權益,自稱「勞動法令」專業達人,是該幫勞方發聲爭取最大權益而不是妥協,若周先生開宗明義就是說明自己就是幫資方解套的專家,那我就沒話說,但請不要偽裝成自己是挺勞權的超級英雄。

啊?什麼是勞資糾紛調解黃牛?

 

我舉個例:

勞資糾紛發生時,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依法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此為強制調解先行之規定,因此法院收到起訴狀才會直接移往調解程序,必須待調解結束(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確定)後,方能移回審理程序。

 

調解人可由勞方指派,如果今天調解人若是一個如上案所述的「專家」,然而其實早已跟資方磋商好,這場調解會有用嗎?

假設勞方若原本要求300萬元的賠償,再假設經由訴訟程序法院判賠250萬元。

但在調解程序中,被指派調解人說「我跟資方打交道這麼久,我覺得你不該爭執太多,有拿到就好。」

最後勞方退了一步,拿到了150萬元,請問這個調解人是否可以幫資方公司省下一筆費用?可以抽傭嗎?

如果可以這麼抽傭,這絕對比辦講座、辦課程賺。

 

這也是為何我這麼高度重視這個案件,這社會上許多人,經由政府的某些專案得到「抬頭」,是實是虛,沒有開箱絕對不知道。

吹牛不可取,但廣大的觀眾們,請再三查證,履歷、名聲、權威都是可以造假的。

但本次事件可以看到公務機關有些地方實在也是草率,難道包出去的BOT案就可以這樣子輕易讓別人掛上「XX部專任講師」嗎?

公務機關的公信力在哪?

希望勞動部藉由此次事件能夠徹底達成承諾的「為避免類此情形再度發生,勞動部提出改善方案,包括於邀約合作對象前確認學經歷及專業能力,並充分溝通合作相關內容,若合作對象損及機關形象,即停止合作。另合作對象需經勞動部同意,方可將合作經驗列入個人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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