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兇手不只一個 死者不只一個
被害的加害者 加害的被害者
人們何時開始如此彼此對待著
受傷的人不只一個 傷害的人不只一個
有些傷看不見的 人如此彼此對待著"
-小人《兇手不只一個》
這是一首我很喜歡的饒舌歌曲,當時背景是「洪仲丘事件」發生時所發行的音樂,目的是宣導反暴力、反霸凌以及宣導聽眾關懷多過於酸言酸語。
肉圓加辣哥事件天天在發生,我就是來自於這種父親酗酒的打罵教育家庭,從看到影片到各方發動包圍嗆聲,我非常有感觸,甚至也感到大快人心。
感到大快人心的同時,請問有改變什麼?沒有,一點都沒有,唯一令我想到的教訓就是---假如我以後要施暴我一定會注意有沒有監視器或是錄影紀錄。
當然啦,這是我的想法而已。
今天我想探討的是,「給教訓」到底該不該由沒有公權力的一般民眾給?
約翰‧洛克(John Locke)《政府論》中提及在自然狀態下的人會自願地走到一起,形成一個國家。洛克相信個人在自然狀態下,會受道德的約束,在「自然法律」下,不傷害對方性命和財產,但他承認,如果沒有政府的保護,人們的權利不能得到保障,將生活在恐懼之中。洛克認為,個人同意組成一個提供「中立的法官」的國家,以保障生命、自由和財產。洛克在政府論中主張根據法律,自由不可侵犯,政府的合法性來自公民派到政府的代表,以行使其自我保存的權利。因此,政府是公正、客觀的代理人,行使個人自我保存的權利,而不是每個人充當自己的法官、陪審團和劊子手,即在自然狀態下的情況。這種觀點認為,政府的權力「經受統治者之同意取得應有之權力」(美國獨立宣言)。對於傑佛遜和許多美國的開國元勳,洛克是最重要的政治哲學家。
台灣島民們對於目前政府認同確實有不同,但這個政府還是「合法」取得政權的,也因此我們應該要認可我們賦予政府的公權力。
質疑公權力行使是一回事,但越俎代庖的肉搜所謂「看不慣的事情」並行使公權力,對否?憑什麼武斷的認為制度面缺失而由自己號召群眾傷害加害者?
因為反暴力而號召暴力行動,跟「終止一切戰爭的戰爭」(二次世界大戰)有什麼不同?
也許大家喜歡蝙蝠俠行俠仗義執行私法正義,但為何高譚市要追捕這個正義?在黑暗騎士系列中,蝙蝠俠多想要讓丹·哈維成為合法正義代言人然後不再擔任蝙蝠俠,為什麼?因為師出無名,而且蝙蝠俠深知會有更純粹的邪惡挑戰。
換句話說,所謂「私法正義」是經不起考驗的,肉圓哥若以後再行家暴,誰負責?若更極端一點,報復性的嚴重傷害家人甚至殺害家人呢?
說穿了,實行所謂「私法正義」的傢伙,不過是滿足自己無處可宣洩的施暴衝動。
對,就是這麼偽善的自我感覺良好。
然後,其實也並沒有這麼關心被害人與探討這件事情的發生原因。
省點時間去看爆料公社,多排點時間去當義工或是最起碼關心周遭的親朋好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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