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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902840

先附上新聞連結

這修法內容是我主筆,但我要感謝我的好兄弟好同事家威大神給我啟發

並也要一併謝謝之前的勞基法提案內容做為參考基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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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主要是想寫這個修正案的沿革與構思過程

 

相信與我同年紀的朋友們都有過或是正在面臨一個人生重要轉折,就是第一次找工作

但我們求職過程中往往會看到,明明就是一個基層工作,為什麼他媽偏偏還要薪資面議?

工作需求需要你:繕打文字、行政庶務、專業技能XX級、英文精通等等一堆

你投了履歷後,就是一個漫長的等待,有回覆不缺還算還好,石沉大海的一大堆

有回覆之後又分兩種,一種沒上--->那就算了

          一種有上--->要準備面試了

於是你又大概準備了一個禮拜面試

到現場之後相談甚歡,老闆也覺得你好棒、好有上進心

但你沒經驗,所以我給你兩萬六好了

你心裡就會想

蛤?我念這麼多書而且要滿足你這麼多要求,我才值兩萬六?

你就會跟老闆說,那我先回去想想好了

越想越不對,我只值兩萬六???

 

這就是面議制度麻煩的地方,求職者根本沒有一個底,根本無從知道行情在哪,更尤其是新鮮人求職者

反正老闆沒事面試一下,當聊天沒啥損失

然而求職者卻是各種心急如焚,面議制度著實讓太多太多人浪費時間


 

設計層面上,我認為面議還是有它必要的存在,但我認為面議制度要適用在專業人才、且已熟稔市場行情的人,而不能適用在較基層工作的工作領域

因此我從近年來第一次求職起薪平均數往上拉高一些當作門檻,而近年第一次求職起薪在台灣約莫是三萬六千多元(因為包含工程師等),所以我用了四萬元當作門檻

也就是最低薪資在四萬元以下就得再刊登的廣告、公告求職者的通知上明確附有告知義務,告知最低起薪在哪個數字

 

大面向上,主要是希望所謂22K之類的事情有所改善,希望能在企業中有良性競爭並且能夠將較低薪的部分有資訊公開,讓求職市場能對勞方更友善

看到PTT上有人說如果有人開最低薪資到四萬這種級距該怎辦?

我認為開出薪資範圍可以知道該公司誠意的程度,若開這種很寬的範圍的公司,我這個法案的確管不到

但每個法不可能有面面俱到的時候,我只能訂出一個範圍,讓低起薪這個市場能夠有改善的機會

 

這個法案其實之前第一個會期在勞動基準法就有討論過了

然而當時勞動部以「因求職者不是勞動基準法規定中的已有勞雇契約之勞工,故應訂在就業服務法中」所以不了了之

以下是我們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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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也算是被我撿起來重新設計了一次

如今一讀已經過了,希望能在委員會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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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各位朋友們給我對於本法案的疑問或是指教或是意見

謝謝大家觀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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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鵑窩裡的安迪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